【UGL事件】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周浩鼎 指梁的收款沒有利益衝突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8/12/12 18:42

最後更新: 2018/12/12 19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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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指沒有足夠證據起訴梁振英涉貪。

廉政公署就前特首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的涉貪案投訴,完成調查。律政司在考慮廉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,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。律政司發聲明解釋,不起訴的原因是由於證據未能確立,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UGL的款項,或該行為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(第201章)第9條,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,故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。

律政司指出,在仔細考慮廉政公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,決定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。根據《檢控守則》,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:第一,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。第二,若有充分證據,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。因此律政司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,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。

現有證據顯示,2011年年底,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,與UGL簽訂協議,收取400萬英鎊以「不作競爭、不作挖角」。雖然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,但所有證據顯示,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,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「不作競爭、不作挖角」。 此外,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,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。

律政司認為,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,或該行為屬於《防止賄賂條例》(第201章)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,故此,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。

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,律政司指出,由於梁振英的收款沒有利益衝突,而沒有法律規定,需要申報他在成為特首前,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。故此,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
      
對於有關周浩鼎提交「專責委員會」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,律政司認為,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「專責委員會」的正常運作,亦無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,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

律政司強調,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,是依據《檢控守則》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。而就此作出解釋,亦是希望市民對這宗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。

律政司指周浩鼎提交「專責委員會」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,並不會影響「專責委員會」的正常運作。